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

2019/6/12 15:24:41 次浏览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建设行业市场主体行为,营造电力建设行业诚信经营氛围,引导广大电力建设企业依法竞争,促进电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,依据相关法律、法规和电力建设行业特点,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电建协”)制定本公约。

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电建协会员单位,是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和维护的自律性公约,倡议电力建设行业共同遵守。

第三条 本公约由中电建协负责组织制定、修订、实施和监督。

第二章  会员单位行为准则

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依法经营、诚信合规,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,以优质工程产品和服务,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。

第五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开展帮扶济困的公益活动,建立健全工作机制,构建和谐共赢的社会发展环境。

第六条 坚持“用户第一”理念,严格履行安全、质量责任制,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,预防各类事故发生,推进电力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绿色建造。

第七条 积极树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,追求卓越绩效,严格履行合同约定,提倡合理工期、合理造价,不断增强企业的发展动力和竞争力。

第八条 提高信息技术应用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,推动电力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。

第九条 自觉维护国家、企业以及员工的合法权益,坚持以人为本,积极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,努力实现员工、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发展。

第十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团结协作、公平竞争、共同发展,反对不正当竞争,建立电力建设行业良好的市场环境。

第十一条 深入推进电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,完善信用管理制度,建立以诚信为中心的电力建设企业文化,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社会形象。

第十二条 国际工程项目合作中,不得损害国家、企业的整体利益,自觉遵守国际通行的标准规范,持续加强合规管理。

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准则

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遵纪守法,严格履行岗位职责,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行为准则规范,保守商业秘密。

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、企业的规章制度,不得非法涂改、转让、使用相关执业证书,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。

第十五条 爱岗敬业,严于律己、规范从业。自觉维护行业、企业形象,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。

第十六条 勤于学习,善于创新,更新知识结构,提高工作技能,努力为社会创造价值。

第四章  公约管理

第十七条 中电建协及各分支机构是本公约执行的监督机构,负责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。

第十八条对执行电力建设行业自律公约良好的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,中电建协在行业内进行表扬、宣传。

第十九条 对违反电力建设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,由分支机构进行调查了解,提出处理建议,报中电建协批准后实施。直管会员违反公约的行为,经中电建协行业部查证属实后,提出处理建议,报中电建协批准后实施。通过官方网站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,并在信用评价中体现。

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对分支机构或中电建协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由当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,在接到分支机构或中电建协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中电建协提出书面复议申请,由中电建协裁定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,并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公约执行情况,适时进行修订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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